- 作者:啄木鸟财税
- 发表时间:2022-07-13
广西南宁一家个体工商户注销一年多,为什么被罚了11万?看看下面的案例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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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2 案例点评 脑补一下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历程: 她,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,可是生意难做,好几个月一直没什么业务,既没有购进货物的发票,也没有对外开具发票。 大约是2020年9月来了一笔买卖,有公司找到她,问能不能虚开一些发票,税点带开票费,付他4.77个百分点。她打听了一下,除了交的增值税及附加、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,还是有利可图的,又不费劲,只不过是开几张票而已,于是同意了。 2020年9月29日一天,开了470万发票,为什么不多开一些呢?有人告诉她,超过500万就要认定一般纳税人了,税率就高了,所以她赶紧停下来。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,10月份申报了9月份的税款,按道理10月份就可以继续开发票了,但因为是虚开发票,如果10月开票,需要到第二年1月份申报税款,时间太长了,她担心怕夜长梦多。 于是一直坚持等到2020年12月30号,他才又开了700万发票。 2021年1月4日,元旦放假后上班第一天,她申报了开票税款,虽然是700万,但还可以小规模的身份再缴一次税。 缴完税后,她马上办理注销手续,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领购过发票,也没有欠缴税款,适用简易注销程序,很快就办完了。 没费多少力气,她就挣了20多万,这个钱挣得真爽啊!为了稳妥起见,她决定回老家避避风头。 大半年过去了,本以为一切风平浪静,结果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,真烦人啊,只能销号换卡…… (以上为脑洞虚构,非事件还原,如有雷同,纯属巧合) 以下是正经看法,该案件值得关注的点是: 1、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,给大家纠正了一个概念上的误区。并不是经营实体注销了,违法行为就一笔勾销了,如果有线索,还是有可能被立案稽查的。 2、曾经看过几个追缴注销公司税款的案件,立案追缴税款的主体是自然人股东,而非已注销的经营实体。但该案件是查处虚开发票,虚开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,所以必须是以个体工商户来立案定性,不能以经营者来立案。 3、该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税额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,下一步该案应该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。有的稽查局会把移送公安写在处理决定书中,有的没有写,我认同该局的做法,不需要写。 来源:中国会计视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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